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9年度,146號
TCDV,109,家繼訴,146,202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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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45號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46號
原 告 即
反請求被告 徐天龍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劉佩蓉律師
被 告 即
反請求原告 徐天榮
訴訟代理人 林倩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應更正處之記載,應分別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附表:
編號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1 附表一編號1本院分割方法欄第1行至第2行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由兩造按如『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2 附表一編號2本院分割方法欄第1行至第3行 由原告取得215,800元後,餘額再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由原告取得215,800元後,餘額再由兩造按如『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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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