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
原 告 賴俊源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被 告 賴宏信
賴玄敏
賴冬芬
賴玥瑂
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及108年10月2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均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 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及108年10月28日分別裁 定本件於本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回復繼承權登記事件、 107年度訴字第52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及108年度重訴字第3 5號履行贈與契約事件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上開1 06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107年度訴字第51號及108年度重訴 字第35號等事件,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民事庭查 詢表、前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等在卷可參,足見上開民 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本院自得依原告之聲請及依職權撤 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