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29號
TCDV,107,訴,229,2022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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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9號
原 告 黃錫寧


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律師
被 告 關玉英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所欲確認之標的,為被告另 案提起之分割遺產等訴訟(本院106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 之遺產範圍,在另案分割遺產等事件確定前,應有裁定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7年4月20日裁定在分割遺產 等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該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家上第3號 判決確定,有判決書影本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佐,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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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