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232號
TCDV,107,訴,2232,202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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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仁傑 住○○市○○區○○街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巷0號


視同上訴人 謝秉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嬌
視同上訴人 謝龍榮
謝勝閎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林佳欣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長茂
視同上訴人 陳鳳吉
高榮興
陳美杏

王錦
王欣娟

王欣戀
王來科
王榮輝

陳麗
陳信義
李明祺 住○○市○○區○○路○段00號(即臺
中○○○○○○○○○,現應受送
處所不明)
李雅欣
李清松
李淑美
李清華
李青峯
廖邱建
廖邱榮

廖千琇

夏李富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陳文漢
陳漢庭
陳廷宇
陳秋源 住○○市○○區○○○道○段000號
陳宏澤 住○○市○○區○○○路00號
陳堯山

李永嚴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0號0樓
李永富
陳奕涼

視同上訴人 彰化縣員林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游振雄
視同上訴人 李軒志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 號
鄭弘牧
鄭嘉宏
陳玉燕(即陳畑承受訴訟人)

陳錫奎(即陳畑承受訴訟人)

陳柏毅(即陳畑承受訴訟人)

陳仕偉(即陳畑承受訴訟人)


李陳素美
李貞儀
李淑儀
李清正
卓秀霞
廖淑禎
廖邱堃
廖邱晨
李明賢
李志育
張連峯即林添水之遺產管理人


邱琴馨
張書睿
王銘鴻
鍾淑梅
陳敬仁
被 上訴人 廖朝州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23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7萬2920元【
詳見本院卷一第1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72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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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