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3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仁傑 住○○市○○區○○街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巷0號視同上訴人 謝秉諺 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嬌 視同上訴人 謝龍榮 謝勝閎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號 林佳欣 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長茂 視同上訴人 陳鳳吉 高榮興 陳美杏 王錦 王欣娟 王欣戀 王來科 王榮輝 陳麗 陳信義 李明祺 住○○市○○區○○路○段00號(即臺 中○○○○○○○○○,現應受送 達 處所不明) 李雅欣 李清松 李淑美 李清華 李青峯 廖邱建 廖邱榮 廖千琇 夏李富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號 陳文漢 陳漢庭 陳廷宇 陳秋源 住○○市○○區○○○道○段000號 陳宏澤 住○○市○○區○○○路00號 陳堯山 李永嚴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0號0樓 李永富 陳奕涼 視同上訴人 彰化縣員林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游振雄 視同上訴人 李軒志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 號 鄭弘牧 鄭嘉宏 陳玉燕(即陳畑承受訴訟人) 陳錫奎(即陳畑承受訴訟人) 陳柏毅(即陳畑承受訴訟人) 陳仕偉(即陳畑承受訴訟人) 李陳素美 李貞儀 李淑儀 李清正 卓秀霞 廖淑禎 廖邱堃 廖邱晨 李明賢 李志育 張連峯即林添水之遺產管理人 邱琴馨 張書睿 王銘鴻 鍾淑梅 陳敬仁 被 上訴人 廖朝州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23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7萬2920元【詳見本院卷一第1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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