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5年度,7號
TCDV,105,重家訴,7,20220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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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
原 告 賴宏信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
被 告 賴玄敏
賴冬芬
賴玥瑂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玲秀律師
被 告 賴俊源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 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7年度 訴字第52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及108年度重訴字第35號履行 贈與契約事件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上開107年度 訴字第51號及108年度重訴字第35號等事件,均經分別確定 在案等情,有本院民事庭查詢表、前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 本等在卷可參,足見上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本院自 得依被告之聲請及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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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