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91號
TCDM,111,聲,91,202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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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軒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詹軒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軒祐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7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玲誼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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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