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金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金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金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處有期徒刑5年1月及有期徒刑1年10月,現在法務部○ ○○○○○○○○執行中,於民國111年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