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448號
TCDM,111,聲,448,202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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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絜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1 年度執聲付字第1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絜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及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 年1 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10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金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桉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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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