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浩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浩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 定,並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現在法務部○ ○○○○○○執行中,於民國111年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鈴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科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