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423號
TCDM,111,聲,423,202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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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志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1
年度執聲付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志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 1年5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 1年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 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鈴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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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