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422號
TCDM,111,聲,422,202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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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向照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致死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向照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本院判決有 期徒刑1年確定,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1年1 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鈴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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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