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414號
TCDM,111,聲,414,202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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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堯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堯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堯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8607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5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美雲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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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