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406號
TCDM,111,聲,406,2022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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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緯綸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緯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緯綸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183、2635號 ),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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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