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文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111 年度執聲付字第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文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文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決確定後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 111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42 4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 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