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78號
TCDM,111,聲,278,202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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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馨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111年度執聲字第169號、111年度執字第999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郭馨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 41條第1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 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 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 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 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 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 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已執行 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予 敘明。又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均屬拘役 ,牽涉案件情節尚屬單純,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 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與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 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無違,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俊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附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偽造文書 誣告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6日 106年4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23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355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068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7454號 110年度簡字第1024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6月1日 110年11月4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7454號 110年度簡字第102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7月10日(聲請附表誤載為110年7月12日) 110年12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855號(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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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