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3號
TCDM,111,聲,23,202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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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榮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榮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 拘役者,比照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刑期,即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亦為刑法第51條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賴榮銘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附表:受刑人賴榮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妨害自由 傷害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5月20日 109年9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撤緩偵字第2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882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719號 110年度沙簡字第 447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8月10日 110年9月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719號 110年度沙簡字第 44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9月22日 110年10月1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5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5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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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