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45號
TCDM,111,聲,145,202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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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奕鍀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奕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奕鍀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處刑  ,現在監執行中,並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 語。
二、查受刑人因上開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 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受刑人前已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 署於民國111年1月5日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案卷 無誤,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前揭聲 請,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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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