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舒屏
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
1年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舒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 年1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3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宜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