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08號
TCDM,111,聲,108,202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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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人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
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人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人傑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41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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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