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02號
TCDM,111,聲,102,202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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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博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博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博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5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861 1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 品案件紀錄表、公訴蒞庭簡表、矯正簡表、強制處分表等卷 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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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