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86號
TCDM,111,單禁沒,86,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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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侑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3
357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6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侑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3574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認含無法析離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認同屬違禁物之一部,爰依 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 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三、經查:
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35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前開 卷宗無誤,堪信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認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0年9月11日草療 鑑字第1100900086號鑑驗書在卷可佐(見核交卷第7頁), 且上開扣案物為被告本案持有之第二級毒品乙節,業經被告 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見偵卷第166頁)。而甲基安非他命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扣案之 玻璃球吸食器1組,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 而以現今所採行之方式,尚無法將玻璃球吸食器內殘留之毒 品完全析離,自應將該玻璃球吸食器視為毒品之一部,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予以宣告沒收銷燬。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均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備註 1 玻璃球吸食器1組 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認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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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