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79號
TCDM,111,單禁沒,79,2022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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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逸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111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壹玖玖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逸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案件(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 117號),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甲基安 非他命1包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 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該等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均不得持有而屬違 禁物,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單獨宣告沒收。三、經查,聲請意旨所列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均坦承 不諱(見毒偵卷第35頁、第85頁),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暨附件及衛生福利部 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參(見毒偵卷第141頁、第47 至53頁、第105頁),復有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 0.1993公克)可資佐證,自堪認定。上開扣案物既係查獲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與所包裝 毒品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一併視為第 二級毒品,上開毒品及其包裝自均應依前揭規定諭知沒收銷 燬。至因鑑驗取用部分,既已用罄,則毋庸宣告沒收銷燬。 綜此,揆諸前揭說明,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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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