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宏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12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參點玖參壹壹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宏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月8日晚上8時許,在臺中市○○區○○ 路00巷0號11樓住處,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内燒烤產 生煙霧後,以口鼻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次。嗣於同日晚上8時55分許,在臺中市東區東英八街與 環中東路4段交岔路口,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而查獲,並扣 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3.9311公克,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108年度安保字第170號)。被告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被告上開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依本院110年度毒聲 字第1172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0條第2項之規定,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9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查上開扣案之毒品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鑑驗結果,其内容物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該院108年1月23日草療鑑字第1080100368號鑑驗書在卷足 參,為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原聲請書贅載刑法第38條第1項,應予 刪除)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 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12月24日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稽
。而該案扣押之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3.9311公克),經 送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 草屯療養院108年1月23日草療鑑字第1080100368號鑑驗書在 卷可考(見108年度核交字第307號卷第9頁),是足認上開 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 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而用以盛裝上述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 裝袋1個,因無法析離,仍有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留, 自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 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龍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