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1年度,12號
TCDM,111,交簡附民,12,202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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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王○叡 (姓名、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王智遠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丁美玉
被 告 楊竹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 年度交簡字第3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呂超群
法 官 吳金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桉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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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