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1年度,97號
TCDM,111,中簡,97,202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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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尉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
偵字第47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尉辰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廖尉辰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三、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竊取他人財物, 守法觀念淡薄,行為殊值非難。(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 態度。(三)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速偵 卷第29頁),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之情形(見速偵卷69頁) ,暨所生實害、前科素行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本案行竊所得之 物,已為警查扣後發還被害人乙節,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 為憑(見速偵卷第47頁),是該等犯罪所得,應認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 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4722號
  被   告 廖尉辰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尉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之竊盜犯意,於民國11 0年11月30日20時5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陳錫宗所 經營之統一超商吉泰來門市內,徒手竊取陳錫宗所有之維尼 迷你高容量顯示型行動電源1個、APPLE銀灰兩公尺傳輸線1 條、FOXXRAY七實鬥狐藍芽遊戲控制器1臺及療癒小熊KEY圈- 抱抱小熊1個(價值計新臺幣2437元),得手後進廁所拆開商 品包裝,將商品藏放在口袋並離去,為陳錫宗當場發現,追 至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與林森路口,攔下並報警,經警到場 處理,為警扣得上開維尼迷你高容量顯示型行動電源1個、A PPLE銀灰兩公尺傳輸線1條、FOXXRAY七實鬥狐藍芽遊戲控制 器1臺及療癒小熊KEY圈-抱抱小熊1個(已發還陳錫宗)而查獲 。
二、案經陳錫宗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尉辰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核與告訴人陳錫宗於警詢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 員警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交易明細、監視器翻拍照 片及現場照片9張在卷可稽,足證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請依法論 處。至被告所竊之上開商品,已發還告訴人陳錫宗,有贓物 認領保管單在卷,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就該犯罪所



得,爰不聲請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檢 察 官 何采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曾旭于
附錄本件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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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