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美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308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盧美鳳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盧美鳳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素 行不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竟仍不 知悔改,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物品,顯 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殊值非難,且其犯後 否認犯行,態度不佳;惟被告所竊得之雨衣1件,業經告訢 人凃佳勳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佐(偵卷第53 頁),犯罪所生危害已有減輕,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學歷為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本院卷第11頁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及自述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情況(偵卷 第35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竊得之雨衣 1件,雖屬其犯罪所得,然業經告訴人領回,有如前述,既 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 狀(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詹常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鄭永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奕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堅股 110年度偵字第30810號
被 告 盧美鳳 女 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美鳳於民國110年8月9日6時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前,見凃佳勳所有價值新臺幣800元雨衣,置放在其停放 該處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無人看管,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得手後離 去。嗣凃佳勳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 ,通知盧美鳳說明,經盧美鳳主動交付雨衣供扣案(已發還) ,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凃佳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盧美鳳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因當天雨大 ,才拿取告訴人凃佳勳之雨衣,但伊事後忘記歸還云云。經 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凃佳勳於警詢時指訴歷歷, 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 單、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等附卷供參,被告犯嫌應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另被告竊得 之雨衣,已實際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 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詹常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南成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