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0年度,823號
TCDM,110,金訴,823,2022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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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8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少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31
41、25111、2803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少渝犯如附表「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及證據應更正或補充如後外,其餘犯罪事實 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之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㈠犯罪事實部分:
  起訴書第2項第1-3列所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犯加重詐欺 取財、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一般洗錢犯意聯絡」應更正 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 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三人以上共犯加重詐欺取財及掩飾隱 匿詐欺所得來源、去向之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 ㈡證據部分應補充:
  1.員警之職務報告(偵23141卷第85-89頁)。  2.被告徐少渝(下稱被告)於警偵訊及本院訊問、審理程序 中之自白(偵23141卷第113-123、715-717頁;本院卷第2 85、295、306頁)。
  3.被害人、關係人一覽表(偵23141卷第263-265頁)。  4.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及基本資料、存款交易 明細(偵23141卷第267-280頁)。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
  核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 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公訴人漏未起訴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 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惟此部分與已起訴之加重詐欺、洗 錢等罪間,具有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為起訴效力 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得予一併審理,俟經檢察



官於本院審理中當庭補正上開法條,且本院當庭告知被告有 上開法條規定之適用,並命其一併辯論,亦經被告於本院審 理中坦承認罪在卷,程序上,已足保障其訴訟上權利。 ㈢共同正犯:
  被告雖未親自實行詐欺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財物之行為,先由 該詐欺成員對如附表所示告訴人施以詐術後,告訴人依該詐 欺成員指示,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內,接由詐欺集團 其他成員指示被告後,由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地及提領詐 欺贓款,並將領得贓款交給該詐欺集團之收水成員李明珅, 再由李明珅轉交給該詐欺集團上手成員之綽號「阿風」或其 他成員朋分,是被告參與分工為該詐欺或洗錢犯罪歷程之重 要環節,是認被告以自己犯罪意思,參與如附表所示之各次 詐欺或洗錢等構成要件之事實,與李明珅坤及該詐欺集團綽 號「阿風」或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 共同正犯。
㈣想像競合犯:
  被告與共犯李明珅、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等人,共同所為如 附表所示各次詐欺及洗錢犯行,於實行犯罪過程中,有行為 過程有局部同一,係一行為觸犯加重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 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及洗錢等罪,均為想像競合 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皆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論斷。 ㈤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 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 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 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 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 刑作為裁量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 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 照)。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 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是被告就附表所示洗錢 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惟上揭部分,既從一重 以加重詐欺罪處斷,自無再適用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則本院 於後述量刑時,仍一併衡酌洗錢部分減輕其刑之事由,附此 敘明。
 ㈥爰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妨害自由及酒後 駕車之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科刑及於民國110年10



月29日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素行非佳,竟貪圖不法利益,參 與本案詐欺集團之提領贓款之車手工作,以他人帳戶為提款 ,再交付詐欺贓款予其他車手李明珅轉交給該詐欺集團上手 成員,以隱匿或掩飾本案詐欺其他成員之詐欺犯罪所得之來 源、去向,使詐欺犯罪之其他成員得以漂白不法所得,及隱 藏其行蹤,造成檢警查緝困難,所為殊為不當,應予相當非 難;兼衡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實際損害情形,及被告於偵查及 審理中就洗錢犯行之自白減輕其刑之情,斟酌被告自述:高 中肄業,待業中,已婚,有4 歲小孩名,家中經濟狀況勉持 等語(本院卷第306頁),更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及犯後坦承犯行之良好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再審酌被告就犯罪時間之密接程度、手段方式及罪 質類型、犯罪次數、違反法義務目的與程度、對被告懲戒與 教化預期效用及比例原則,以及被害人損害等情,定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戒。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於本院供稱:其可依提款金額6%分配報酬,其餘部分交 給同案被告李明坤等語(本院卷第286頁),由上,是認被 告所為如附表所示各次犯行,其犯罪所得如附表「沒收」欄 所之金額,均未扣案,實際上也未償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以其所有iphoneXS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 枚),與共犯李明珅或該詐欺集團成員「徐世旻」或綽號「 阿風」等人聯絡本件詐欺提款或收款之用,此據被告於本院 供認明確(本院卷第頁),是認該iphoneXS手機1支(含上開門 號SIM卡1枚),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又未扣押 於本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法條第4項規 定,追徵其價額。
㈢至於被告領得上揭詐欺財物後,除被告所分得上開報酬外, 其餘款項已交給該詐欺集團上手成員取得,已非屬被告所有 ,亦非在其實際掌控中,是其就所隱匿財物,不具所有權及 事實上處分權,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就所提領款 項諭知沒收,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 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 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2第1項、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



段、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 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應檢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被害人 遭詐騙行為及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提款人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罪刑 沒收 人頭帳戶 收款人 提款金額 1 陳肇發 (告訴) 詐欺集團於109年12月19日間,以電話聯繫告訴人陳肇發並詐稱:友人「彭建興」,因亟需用錢,而有借款之需要云云,致告訴人陳肇發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09年12月17日11時10分 18萬元。 李麗娟所申辦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徐少渝 109年12月17日11時44分許。 6萬元 6萬元 3萬元。 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徐少渝共同犯加重詐欺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九千元及未扣案之iphone手XS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明珅 2 吳凰瑛 (告訴) 詐欺集團於109年12月19日間,以電話聯繫告訴人吳凰瑛並詐稱:遭誤設定扣款,請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告訴人吳凰瑛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09年12月19日18時41分、19時2分。 3萬元 2萬9985元 彭冠嘉所申辦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徐少渝 109年12月19日 19時3分、9分。 3萬元 3萬元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5069號 徐少渝共同犯加重詐欺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四千八百二十四元及未扣案之iphone手XS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明珅 109年12月19日18時46分。 2萬3985元。 彭冠嘉所申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徐少渝 109年12月19日19時21分、22分。 2萬元 400元 (起訴附表誤植多5元手續費,應予更正)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李明珅 3 盧沬月 (未據告訴) 詐欺集團於109年12月19日19時22分許,以電話聯繫盧沬月並詐稱:遭誤設定扣款,請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盧沬月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09年12月19日19時54分。 4087元。 彭冠嘉所申辦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徐少渝 109年12月19日20時15分許。 6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 徐少渝共同犯加重詐欺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三百六十元及未扣案之iphone手XS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明珅 4 陳虹伶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19日間,以電話聯繫告訴人陳虹伶並詐稱:遭誤設定扣款,請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告訴人陳虹伶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09年12月19日20時02分許轉帳。 2099元 彭冠嘉所申辦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徐少渝 徐少渝共同犯加重詐欺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李明珅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3141號
第25111號
第28037號
  被   告 鄒維澤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2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徐少渝 女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段000巷0弄0             號(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明珅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 號(臺中○○○○○○○○)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4樓             之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鄒維澤徐少渝李明珅先後於民國109年12月間某日,透 過通訊軟體IG加入具有組織性、持續性、牟利性之真實年籍 不詳、綽號「阿風」等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其等所涉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犯嫌部分,均於另案起訴在前,本件爰不重複 起訴),鄒維澤徐少渝擔任車手,負責提領人頭帳戶中詐 欺贓款;李明珅亦擔任車手兼任車手頭,由自己親自提領贓 款或收受其他車手所提領之贓款。鄒維澤徐少渝李明珅 、綽號「阿風」及其他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 三人以上共犯加重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一般 洗錢犯意聯絡,為下列犯行:
㈠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向附表一所示之陳 肇發、吳凰瑛、盧沬月、陳虹伶等人,分別以附表一所示之 方式施以詐術,致陳肇發、吳凰瑛、盧沬月、陳虹伶分別陷 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至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內。再由附表一所示之徐少渝或鄒維 澤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陸續提領金融帳戶內詐得之贓款 ,並於提領後,隨即將提領所得贓款交付予李明珅。 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向附表二所示之 林佳霈廖婉萍、項詩純、林彥蓉胡佳臻、耿琳喬、洪婉



庭、趙彭桂琴等人,分別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施以詐術,致 林佳霈廖婉萍、項詩純、林彥蓉胡佳臻、耿琳喬、洪婉 庭、趙彭桂琴分別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匯款 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內。再由鄒維 澤(鄒維澤關於附表二所涉之加重詐欺等案件,業經本署11 0年度偵字第10585號等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 0年度金訴字第715號審理中,本件爰不重複起訴)於附表二 所示時間、地點,陸續提領金融帳戶內詐得之贓款,並於提 領後,隨即將提領所得贓款交付予李明珅。嗣經警方調閱相 關提款機監視錄影畫面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陳肇發、吳凰瑛、盧沬月、陳虹伶林佳霈廖婉萍、 項詩純、林彥蓉胡佳臻、耿琳喬、洪婉庭趙彭桂琴分別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烏日分局及第四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明珅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1、證人即告訴人陳肇發於警詢之指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匯款證明、人頭帳戶郵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車手徐少渝提領影像。 告訴人陳肇發遭詐欺而匯款後,款項遭被告徐少渝提領之事實。 3 1、證人即告訴人吳凰瑛於警詢之指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人頭帳戶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車手鄒維澤徐少渝提領影像。 告訴人吳凰瑛遭詐欺而匯款後,款項遭被告鄒維澤徐少渝提領之事實。 4 1、證人盧沬月於警詢中陳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匯款證明、人頭帳戶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車手徐少渝提款影像。 告訴人盧沬月遭詐欺而匯款後,款項遭被告徐少渝提領之事實。 5 1、證人即告訴人陳虹伶於警詢中陳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匯款證明、人頭帳戶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車手徐少渝提款影像。 被害人陳虹伶遭詐欺而匯款後,款項遭被告徐少渝提領之事實。 6 1、證人即告訴人林佳霈於警詢之指證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房機制通報表、匯款證明、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人頭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車手鄒維澤提領影像 告訴人林佳霈遭詐欺而匯款後,款項遭共犯鄒維澤提領之事實。 7 1、證人即告訴人廖婉萍於警詢之指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房機制通報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匯款證明、人頭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車手鄒維澤提領影像 告訴人廖婉萍遭詐欺而匯款後,款項遭共犯鄒維澤提領之事實。 8 1、證人即告訴人項詩純於警詢之指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紀錄、人頭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車手鄒維澤提領影像 告訴人項詩純遭詐欺而匯款後,款項遭共犯鄒維澤提領之事實。 9 1、證人即告訴人林彥蓉於警詢之指述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房機制通報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車手鄒維澤提領影像 告訴人林彥蓉遭詐欺而匯款後,款項遭共犯鄒維澤提領之事實。 10 1、證人即告訴人胡佳臻於警詢之指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匯款證明、人頭帳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車手鄒維澤提領影像 告訴人胡佳臻遭詐欺而匯款後,款項遭共犯鄒維澤提領之事實。 11 1、證人即告訴人耿琳喬於警詢之指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證明、人頭帳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車手鄒維澤提領影像 告訴人耿琳喬遭詐欺而匯款後,款項遭共犯鄒維澤提領之事實。 12 1、證人即告訴人洪婉庭於警詢之指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房機制通報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匯款證明、人頭帳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車手鄒維澤提領影像 告訴人洪婉庭遭詐欺而匯款後,款項遭共犯鄒維澤提領之事實。 13 1、證人即告訴人趙彭桂琴於警詢之指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證明、人頭帳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車手鄒維澤提領影像 告訴人趙彭桂琴遭詐欺而匯款後,款項遭共犯鄒維澤提領之事實。 二、核被告鄒維澤徐少渝李明珅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一般洗錢等罪嫌。又其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與一般洗錢罪嫌 間,屬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侵害不同法益,為想像競合犯 ,請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又被告鄒維澤徐少渝李明珅及所屬詐欺集團其餘不詳成 員間,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論以共 同正犯。再按刑法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 ,行為人罪數之計算,應依遭詐欺之被害人人數、被害次數 計算,是被告徐少渝所犯4罪嫌間及被告李明珅所犯12罪嫌 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另被告等人因本 案犯行而獲取之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鄭 珮 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廖 莉 萍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遭詐騙情節 匯款情形 提款人 提款情形 提款地 1 陳肇發 (提告) 詐欺集團於109年12月19日間,以電話聯繫告訴人陳肇發並詐稱:友人「彭建興」,因亟需用錢,而有借款之需要云云,致告訴人陳肇發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於109年12月17日11時10分許,匯款18萬元至李麗娟所申辦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徐少渝 自109年12月17日11時44分許起,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 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2 吳凰瑛 (提告) 詐欺集團於109年12月19日間,以電話聯繫告訴人吳凰瑛並詐稱:遭誤設定扣款,請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告訴人吳凰瑛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於109年12月19日18時15分許,匯款2萬9987元至彭冠嘉所申辦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鄒維澤 於109年12月19日18時22分,提領3萬元。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於109年12月19日18時41分、19時02分許,先後匯款3萬元、2萬9985元至彭冠嘉所申辦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徐少渝 109年12月19日 19時03分許,提款3萬元。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109年12月19日 19時09分許,提款3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於109年12月19日 18時46分許,匯款2萬3985元至彭冠嘉所申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2月19日 19時21分、22分許,分別提款2萬5元、4005元。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3 盧沬月 詐欺集團於109年12月19日間,以電話聯繫盧沬月並詐稱:遭誤設定扣款,請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盧沬月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09年12月19日 19時54分許, 匯款4087元至彭冠嘉所申辦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徐少渝 109年12月19日 20時15分許,提領6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 4 陳虹伶 (提告) 詐欺集團於109年12月19日間,以電話聯繫告訴人陳虹伶並詐稱:遭誤設定扣款,請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告訴人陳虹伶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09年12月19日20時02分許,匯款2099元至彭冠嘉所申辦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遭詐騙情節 匯款情形 提款人 提款情形 提款地 1 林佳霈 (提告) 詐欺集團於109年12月19日間,以電話聯繫告訴人林佳霈並詐稱:遭誤設定,請依指示機解除云云,致告訴人林佳霈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於109年12月19日16時14分許,匯款4萬9989元至彭冠嘉所申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鄒維澤 於109年12月19日16時29分起提領2萬5元、2萬5元、1萬5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 2 廖婉萍 (提告) 詐欺集團於109年12月19日間,以電話聯告訴人繫廖婉萍並詐稱:遭誤設定,請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告訴人廖婉萍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於109年12月19日16時35分、37分、38分許,先後匯9999元、9999元、9999元至彭冠嘉所申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鄒維澤 自109年12月19日16時50分許起,提領2萬5元、1萬5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 3 項詩純 (提告) 詐欺集團於109年12月19日間,以電話聯繫告訴人項詩純並詐稱:遭誤設定扣款,請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告訴人項詩純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於109年12月19日17時28分、32分、39分許,先後匯2萬1995元、6325元、5796元至彭冠嘉所申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鄒維澤 自109年12月19日15時45分許起,提領2萬5元、1萬4005元。 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 於109年12月19日17時55分許,匯1萬1998元至彭冠嘉所申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鄒維澤 於109年12月19日18時10分許,提領1萬2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 4 林彥蓉 (提告) 詐欺集團於109年12月9日間,以電話聯繫告訴人林彥蓉並詐稱:遭誤設定扣款,請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告訴人林彥蓉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於109年12月19日15時8分許,匯6039元至洪裕凱所申辦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鄒維澤 於109年12月19日15時19分許,提領6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 5 胡佳臻 (提告) 詐欺集團於109年12月19日間,以電話聯繫告訴人胡佳臻並詐稱:遭誤設定扣款,請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告訴人胡佳臻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於109年12月19日15時22分許,匯2萬3983元至洪裕凱所申辦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鄒維澤 自109年12月19日15時33分許起,提領2萬5元、4005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6-1 耿琳喬 (提告) 詐欺集團於109年12月19日間,以電話聯繫告訴人耿琳喬並詐稱:需取消款項,請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告訴人耿琳喬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於109年12月19日15時59分許,匯2萬9987元至洪裕凱所申辦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鄒維澤 自109年12月19日16時3分許起,提領2萬5元、1萬3005元。 臺中市○○區○○街000號 6-2 於109年12月19日16時12分許,匯4123元至洪裕凱所申辦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鄒維澤 於109年12月19日17時4分許,提領4005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 7 洪婉庭 (提告) 詐欺集團於109年12月19日間,以電話聯繫告訴人洪婉庭並詐稱:誤遭設定請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告訴人洪婉庭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於109年12月19日16時1分許,匯3154元至洪裕凱所申辦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鄒維澤 自109年12月19日16時3分許起,提領2萬5元、1萬3005元。(本次提領行為與附表編號6-1同) 臺中市○○區○○街000號 8 趙彭桂琴 (提告) 詐欺集團於109年12月20日,以電話聯繫告訴人趙彭桂琴並詐稱:伊為其姪子並需借款云云,並致告訴人趙彭桂琴為右列匯款。 於109年12月21日14時56分匯款33萬元至林晉丞申辦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鄒維澤 於109年12月22日0時17分、18分、19分、20分、21分、27分、28分、29分許,分別起提領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1萬5元。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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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