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6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永宏
徐偉彰
(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44
0號),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
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又本案
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事宜,爰撤銷上開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
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