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11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柏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02
67、30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柏峰於民國109年10月間,加入通訊 軟體Telegram暱稱「別問」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及其他 至少3名以上成年人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 詐欺集團,擔任詐欺集團內「收簿手」、「領款車手」工作 ,負責前往超商收取人頭帳戶存摺、金融提款卡之包裹等資 料,以及前往自動提款機提領被害人遭詐騙款項之工作(涉 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已提起公訴,不另論罪) 。其明知將詐騙所得之款項指定匯入取得使用之人頭金融帳 戶內,再由車手提領後上繳回集團,以此等製造金融斷點之 方式,將掩飾該詐騙所得之本質及去向,竟與「別問」組成 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受「別問」 指揮,擔任取款車手之工作,被告並基於掩飾及隱匿他人犯 罪所得之故意,依「別問」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 點,持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金融卡,領取如附表所示之林 恆毅、林育廷、郭雅苓、何建彰(呂心瑜、李宗翰經警方電 詢表示不願追究而不到警局製作筆錄,此部分不列入起訴範 圍,併此敘明)遭詐騙所匯入之款項。被告並於領取上開贓 款後,將領取之贓款放置在「別問」所指定之地點,並從中 獲取每日薪資新臺幣(下同)2000元作為酬勞。因認被告涉 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等語。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 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 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本案被告住所地為彰化縣○○鄉○○街000巷0號,有被告個人戶 籍資料在卷可查,復經被告於偵查中陳述其住所地址明確( 見110偵2337卷第201頁),足認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並
非在本院轄區。
㈡卷內並無證據證明本案詐欺集團施行詐術之行為地點係在本 院轄區內,被告提領詐欺贓款之地點亦均係在苗栗縣,並非 在本院轄區。而本案被害人林恆毅之戶籍地址設於臺北市, 居所地則為新竹市;被害人林育廷住居所地係在臺北市;被 害人郭雅苓、何建彰之住居所地均係在新北市等情,有調查 筆錄3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在卷可查( 見110偵2337卷第53、61、65、145頁),另依上開被害人於 警詢中之陳述,亦無從認定本案被害人轉帳地點係在本院轄 區內(見110偵2337卷第53-62、65-71頁)。至被害人匯款 之人頭帳戶(詳如附表),其中阮玉幸帳戶係在屏東縣恆春 郵局開立,唐莉涵帳戶則係在新北市蘆洲分行開立,有阮玉 幸恆春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110偵2337卷第111頁)、 國泰世華銀行蘆洲分行代碼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以,本案 犯罪行為地及結果地,均非在本院轄區。
四、綜上所述,本案起訴繫屬本院時,被告之住、居所及所在地 均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其犯罪行為地及結果地亦非在本院 管轄區域,本院復無因相牽連案件而取得管轄權之情形。從 而,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爰 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等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管轄錯誤 之判決,並審酌被告提領詐欺贓款得手地點係在苗栗縣,本 院偵查中原係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官偵辦等節,移送有管轄 權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入款項 (新臺幣) 詐騙方式 匯入帳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林恆毅 109年11月10日18時36分及38許 99,998元、 59,812元 詐騙集團撥打電話予林恆毅,佯稱因購物網站之作業疏失,誤植多筆訂單,為避免誤收款項,需依指示前往ATM操作以解除 唐莉涵所開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10日18時41分及42分許 苗栗縣○○市○○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苗栗分行) 100,000元、 59,800元 2 林育廷 109年11月10日18時45分許 10,123元 詐騙集團撥打電話予林育廷,佯稱因購物網站之作業疏失,誤植多筆訂單,為避免誤收款項,需依指示前往ATM操作以解除。 唐莉涵所開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10日18時49分許 苗栗縣○○市○○路000號(合庫銀行北苗栗分行) 10,000元 3 郭雅苓 109年11月10日19時31分許 10,998元 詐騙集團撥打電話予郭雅苓,佯稱因購物網站之作業疏失,將郭雅苓設定為經銷商,帳戶會被自動扣款,需依指示前往ATM操作以解除。 唐莉涵所開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10日19時34分許 苗栗縣○○市○○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苗栗分行) 11,000元 4 何建彰 109年11月10日20時0分及17分許 29,987元、 29,985元 詐騙集團撥打電話予何建彰,佯稱因購物網站之作業疏失,將何建彰設定為契約客戶,帳戶會被自動扣款,需依指示前往ATM操作以解除。 阮玉幸所開立 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9年11月10日20時2分 2.109年11月10日20時24分許 1.苗栗縣○○市○○路000號(全家超商苗栗新農會門市) 2.苗栗縣○○市○○路000號(中苗郵局) 1.20,005元 、10,005元 2.29,900元 109年11月10日20時19分許 18,985元 唐莉涵所開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10日20時26分許 苗栗縣○○市○○路000號(中苗郵局) 1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