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811號
110年度訴字第1389號
110年度訴字第1971號
110年度訴字第20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雅慧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5057
號、110年度偵字第982、5347、5700、5723號)、追加起訴(11
0年度偵字第16963、18583、22010、31434號)及移送併辦(110
年度偵字第1696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莊雅慧犯如附表一「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及證據應補充或更正如後外,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至五所載)。
㈠起訴書附表所示下列部分應予更正:
1.編號2之被害人匯入銀行帳戶,應更正為0000000000000 號帳戶。
2.編號4之匯款金額及帳戶應更正為新台幣(下同)4974元、 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3.編號9之匯入帳戶應更正為台新銀行虛擬帳戶為000000000 0000000號。
4.編號11之匯款時間應更正為109年1月13日下午4時38分許 。
5.編號14之匯款時間及帳戶應更正為109年1月16日上午8 時 3分許、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6.編號18之匯款金額應更正為11457元。 7.編號21之匯入帳戶應更正為莊雅慧花壇郵局帳戶,帳號&Z ZZZ; &ZZZZ;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編號24之匯入帳戶應更正莊雅慧花壇郵局帳戶,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
9.編號25之匯入帳戶應更正莊雅慧花壇郵局帳戶,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
10.編號30之匯款時間應更正為109年5月23日上午11時35分 許。
㈡追加起訴書附表(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8583、22010號): 1.附表編號1(偵18583、22010號)之匯入帳戶應更正為中 國信託商業 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2.附表編號2(偵18583、22010號)之匯款時間應更正為109 年9月14日下午7時0分許。
㈢證據部分應補充:
1.被告於本院準備、審理程序均自白認罪(本院811卷一第3 58頁;本院811卷二第178頁)。
2.109保管字第5126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及被告手機對話紀錄(偵982卷二第411-412、421-425、433-559 頁)。
3.莊雅慧郵局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樂購蝦皮股份有 限公司109年2月21日樂購蝦皮字第0200221032S號函暨附 件虛擬帳號對應交易資訊(偵5723卷第31-48、99-104頁 )。
4.告訴人黃佩懿與被告之和解書(附表一編號38部分,被告 已返還新臺幣4401元予黃佩懿,偵18583卷第41頁)。 5.調解成立報告書(被告與告訴人李松柏)、本院調解程序 筆錄、臺中地方地檢署公務電話紀錄表(偵16963卷三第3 35-341頁)。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
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各次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㈡就如附表一所示同一被害人多次匯款(編號2、15、23、32) 部分,被告於密接時間內,持續詐得款項,侵害同一被害人 之財產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 觀念,實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宜認包括上一行為 ,均為接續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093號判決意旨 參照)。
㈢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且 被害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無犯罪之紀錄,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素行良好,竟為貪圖小利 ,明知已無資力可購入優惠之餐卷或日常用品,卻在蝦皮、
露天、奇摩等拍賣網站,公開刊登銷售上開物品之不實資訊 ,使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誤信而紛紛下單及匯款購買,所 為不當,應予非難;兼衡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財物損失情 形,其僅與被害人黃佩懿和解並已實際返還4401元,及與宋 研慧、李易菁、陳怡仁、李書頤調解成立(但尚未實際給付 款項),有上揭和解書及本院110年度中刑移調字第998號調 解程序筆錄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本院811卷二第000-0000 )存卷可憑,其餘均未和解或返還金額予其他被害人,暨考 量被告自述:高職畢業,目前沒有工作,其和前夫同住,有 一名小孩,就讀國中一年級,家中經濟狀況勉持等語(本院 811卷第179頁),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與其犯後 坦承犯行之良好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罪刑」 欄所示之刑。又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時間密接,以同一犯罪手 段,及大多屬於小額詐欺犯罪、違反法義務目的與程度、對 被告懲戒與教化預期效用及罪責比例原則,定如主文所示應 執行之刑,以資懲戒。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因本案詐得被害人匯入如附表一「匯入帳戶」、「匯款 金額」欄所示之帳戶及款項,業據被告於本院坦認在卷,是 認如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均為其犯罪所得, 除被告僅與被害人黃佩懿(即附表一編號38)達成和解並已 實際返還4401元予黃佩懿,有上揭和解書可憑,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5項規定,本院不予宣告沒收外,均未實際返還犯罪 所得予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除編號38外),亦均未扣案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 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之附表二編號1所示手機1支(含門號SIM卡1枚),及扣案 之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詐欺 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認明確(本院811卷第178頁), 是認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手機(含門號SIM卡1枚) 及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詐欺犯 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 。
㈢至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5所示之物,各為被告母親趙春梅 所有及其兒子林銘鎧所有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偵982 卷一第22頁),亦有扣案存摺照片(偵982卷二第422頁)在 卷可稽,均非被告所有之物,本院自不得予以宣告沒收,附 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 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提起公訴及檢察官柯學航、林俊杰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黃芝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時間 匯入帳號 卷證出處 罪刑 犯罪所得沒收 其他沒收 1. 吳文娟 3153元 108年12月27日10時37分 台新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 竹偵卷第6-8、23-32頁 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153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2. 顏玲煙 10039元 9839元 9839元 9800元 108年4月13日13時40分同年4月23日6時57分同年5月1日9時45分、同年5月14日12時30分。 莊雅慧花壇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原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應更正之) 偵982卷一第475-488頁 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共39517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劉雪美 10619元 108年12月2日16時23分 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 號 偵982卷一第335-348頁 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619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蔡奕霈 4974元(原誤載3153元,應更正之) 108年12月9日23時30分 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原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0,應更正之) 偵982卷二第45-87頁 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974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宋妍慧 10090元 108年12月9日23時46分 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 號 偵982卷一第435-450頁 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90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莊雅淳 15609元 108年12月11日13時54分 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 號 偵982卷一第451-472頁、偵982卷二第21頁 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609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陳文碁 10419元 108年12月12日7時41分 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 號 偵982卷一第349-366頁 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419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紀碧玉 3672元 108年12月31日18時38分 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 號 偵982卷二第195-197頁、偵982卷二第303-327頁 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672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蘇麗雲 5229元 109年1月5日00時58分 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 號(原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應更正之) 偵982卷一第419-423頁 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229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劉淑真 5229元 109年1月8日12時06分 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 號 偵982卷一第409-417頁 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229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顏麗玲 1596元 109年1月13日16時38分(原誤載為14時19分,應更正之) 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 號 偵982卷二第245-257頁 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96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孫瑞聰 1077元 109年1月14日11時26分 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 號 偵982卷二第21-22頁、偵982卷二第113-123頁 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77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林叔玉 2115元 109年1月15日10時41分 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 號 偵982卷一第381-392頁 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115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蕭家政 977元 109年1月16日08時03分(原誤載為11時34分,應更正之) 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 號(原誤載為000000000000000,應更正之) 偵982卷一第367-379頁 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77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陳信輝 1077元 1027元、 1027元 109年1月16日11時34分、37分、41分 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00000 號 偵982卷一第393-405頁 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共3131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賴柏勳 4271元 109年1月16日13時25分 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 號 偵982卷一第501-512頁 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271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李易菁 4191元 109年1月16日13時30分 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 號 偵982卷二第25-43頁 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191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李志應 11457元(原誤載為11472元,應更正之) 109年1月23日 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 號 偵982卷二第213-243頁 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1457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陸皋揚 6267元 109年1月29日11時49分 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 號 偵982卷二第259-278頁 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267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邱雲琪 2099元 109年1月30日14時08分(原誤載為10年,應更正之) 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 號 偵982卷一第491-500頁 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99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陳怡仁 15519元 109年1月31日21時47分 莊雅慧花壇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原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應更正之) 偵982卷二第179-193頁、偵982卷二第283頁 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519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陳昭如 883元 109年2月2日21時18分 同上 偵982卷二第171-178頁、偵982卷二第81-101頁 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83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蔡裕國 19817元、 19817元、 17741元、 109年2月4日9時42分、48分、55分 台新銀行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 號、 0000000000000000 號、 0000000000000000 號 偵982卷一第515-531頁、偵982卷二第145-150頁 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共57375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劉詩銀 883元 109年2月6日0時14分 莊雅慧花壇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原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應更正之) 偵982卷二第3-19頁 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83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蕭光賢 25500元 109年2月6日7時51分 莊雅慧花壇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原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應更正之) 偵982卷二第111-147頁 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5500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詹筱萱 15480元 109年2月9日11時06分 同上 偵982卷二第151-169頁、 併辦卷三第87-93頁 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480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李姝靜 5270元 109年3月2日12時32分 莊雅慧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偵982卷二第281-290頁、 併辦卷三第113-115、123頁 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270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梁妤婕 4929元 109年4月25日21時20分 林銘鎧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偵982卷二第301-316頁 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929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李書頤 15779元 109年4月29日13時40分 同上 偵982卷二第291-300頁、 併辦卷三第173-177、183頁 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779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楊中一 9780元 109年5月23日11時35分 同上 偵982卷二第317-332頁 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780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高國勛 2963元 109年9月21日23時27分 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 號 偵982卷二第333-343頁、 偵5700卷第179-181頁 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963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林駿騰 14155元、 13146元、 109年9月25日22時57分、59分 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00000 號 偵982卷二第371-393頁 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7301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張懿筠 3163元 109年9月30日21時49分 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 號 偵982卷二第345-367頁 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163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王紹龍 1178元 109年10月2日16時10分 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 號 偵982卷二第395-410頁、 偵5700卷第214頁 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178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陳豐義 9780元 109年7月20日23時13分 奇摩輕鬆付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27 號 偵5347卷第47-61頁 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780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王俊惇 3423元 109年7月21日21時15分 奇摩輕鬆付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號 偵5700卷第105-125頁 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423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楊麗臻 (1至37部分係起訴部分) (110訴811號) 2474元 109年8月16日18時24分 奇摩輕鬆付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0號 偵5700卷第128-141頁 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474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黃佩懿 (追加起訴,110訴1389號號) 4401元 109年7月16日21時5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虛擬帳戶(原誤載為00000000000,應更正之) 偵18583卷第83-93頁 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已實際返還4401元,不予沒收) 39. 王盈今 (追加起訴) (110訴1389號) 7314元 109年9月14日19時0分(原誤載為19時7分,應更正之) LINE PAY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偵22010卷第35-51頁 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314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李松柏 (追加起訴) (110訴1971號) 3153元 109年1月9日10時許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偵16963號卷一第411-419頁、核退卷96號第19-21頁 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153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 廖軒仙 (追加起訴) (110訴2089號) 3654元 109年9月20日22時許 證人趙春梅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31434卷第49-83頁 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654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扣押物品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HTC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 1支 莊雅慧 沒收 2 中華郵政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張 同上 沒收 3 元大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張 同上 沒收 4 中華郵政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本 趙春梅 不沒收 5 中華郵政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張 林銘鎧 不沒收
附件:
一、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35057號、110年度偵字第982、5347、 5700、5723號起訴書。
二、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8583、22010號追加起訴書。三、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6963號追加起訴書。
四、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1434號追加起訴書。五、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696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