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富發
選任辯護人 曾耀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28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富發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 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 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 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
(一)被告曹富發前於民國110年11月2日經法官訊問後,審酌被 告坦承槍砲部分犯行,否認其餘犯行,惟有卷內證人證述 ,監視器畫面可佐,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涉非法持有槍 枝及殺人未遂罪,都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 本身即伴隨高度逃亡可能,被告先前有三次通緝的記錄, 有逃亡之虞,且被告110 年1 月就有對本案被害人家人恐 嚇之行為,又再度以傳送訊息方式威脅被害人,數日後, 又到場欲槍擊被害人,有反覆犯罪之虞,有羈押之理由及 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第 101 條之1 第1 項第2 款、第4 款自110 年11月2 日起羈 押3個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11年1月20日訊問被告後 ,認被告前述羈押之理由,仍然存在,無法以羈押以外之 手段替代,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曹富發自111年2 月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第101 條之 1 第1 項第2 款、第4 款,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