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4554號
TCDM,110,聲,4554,202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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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5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卓寬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卓寬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寬益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 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卓寬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 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另 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 刑人已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 節,有受刑人民國110年12月10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 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 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 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



,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聲 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厥為正當,應予 准許。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 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 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 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經本院函請受刑 人於文到5日內就本案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具狀陳述意見,受 刑人於111年1日7日收受本院函文後,於同年月10日表示無 意見,有本院111年1月4日中院平刑捷110聲4554字第111000 0629號函文、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表各1份(見本院卷 第39-43頁)在卷可參,已保障受刑人程序上之權益。爰衡 酌受刑人所犯除附表編號1及編號2、3,分係犯竊盜及施用 毒品罪外,其餘所犯附表編號4至7所示各罪均為販賣第二級 毒品既、未遂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侵 害法益均相同,犯罪時間亦均相近、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 定之刑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 1至2所示之罪刑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 應予扣除之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龍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卓寬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聲請書附 表誤載為4)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3月13日 108年8月1日 108年8月1日17時許為警搜索前2、3天內某時(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年8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5355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737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9508、3241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豐簡字第445號 108年度易字第3834號 109年度易字第3080號 判決日期 108年8月12日 109年1月20日 110年4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豐簡字第445號 108年度易字第3834號 109年度易字第308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9月2日 109年2月5日 110年5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739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67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122號 編號1-2,臺中地院109聲10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109執更緝219號,已執畢)


編 號 4(聲請書附 表誤載為5)     5(聲請書附 表誤載為6) 6(聲請書附 表誤載為7)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9月 (共3罪) 有期徒刑3年10月 (共2罪) 有期徒刑3年7月 (共2罪) 犯 罪 日 期 ㈠108年3月17日 ㈡108年3月26日 ㈢108年3月27日 ㈠108年3月23日 ㈡108年3月25日 ㈠108年6月7日(或8日) ㈡108年7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554號、109年度偵字第3634、15454、15458、16114、17770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554號、109年度偵字第3634、15454、15458、16114、17770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554號、109年度偵字第3634、15454、15458、16114、1777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2464號 109年度訴字第2464號 109年度訴字第2464號 判決日期 110年2月25日 110年2月25日 110年2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2464號 109年度訴字第2464號 109年度訴字第246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9月28日 110年9月28日 110年9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64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64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648號 編號4-7(聲請書附表誤載為4至8),臺中地院109訴246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

編 號 7(聲請書附 表誤載為8)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6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554號、109年度偵字第3634、15454、15458、16114、1777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2464號 判決日期 110年2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246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9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648號 編號4-7(聲請書附表誤載為4至8),臺中地院109訴246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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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