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4538號
TCDM,110,聲,4538,202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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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5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剛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剛永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 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剛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 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 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 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附表:受刑人林剛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22日前1個月之某日至109年7月22日查獲時 108年2月24日 108年2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6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305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1939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1939號 判 決日 期 110年9月28日 110年9月30日 110年9月30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305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1939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193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9月28日 110年11月2日 110年11月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43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743號(編號2至3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743號(編號2至3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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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