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1442號
TCDM,110,簡,1442,202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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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4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聖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1766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110年度易字第2220號),本院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聖嘉犯竊盜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犯罪所得物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刪除「前因竊盜案件,經 臺灣臺中地方院以108年度簡字第727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下 同)8000元,緩刑2年確定。仍不知警惕」等語、證據部分另 補充「被告王聖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 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王聖嘉分別於民國110年4月10日下午4時58分許、同 年5月15日下午5時許、5月22日下午5時許及同年6月10日上 午11時許共4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上列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二)爰依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並非無資力購買寵物店用 品,竟以竊盜方式獲取本件財物,造成告訴人老地方國際有 限公司財產上損害,法治觀念薄弱,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 觀念,所為殊值非難;念其竊取財物之手段尚屬平和,所竊 取之財物價值均非甚鉅,被告雖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然其 犯後終能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及其於警詢時自陳高職畢業,從事業務工作, 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與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 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犯本案4 次竊盜犯行,共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



得,既未扣案,亦未實際賠償告訴人,應依上開規定分別宣 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 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應附繕本)。
案經檢察官蔣志祥起訴,檢察官陳隆翔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時間 物品 價值 主文 110年4月10日下午4時58分許 喵喵日記起司170g罐頭1罐 155元 王聖嘉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喵喵日記起司170g罐頭壹罐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5月15日下午5時許 木天蓼細粉噴霧瓶1只 55元 王聖嘉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木天蓼細粉噴霧瓶壹只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5月22日下午5時許 貓薄荷細粉噴霧瓶1只、木天蓼細粒胖胖瓶1只 155元 55元 王聖嘉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貓薄荷細粉噴霧瓶壹只、木天蓼細粒胖胖瓶壹只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6月10日上午11時許 木天蓼果實粉1瓶 靖貓160g罐2罐 155元 68元 王聖嘉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木天蓼果實粉壹瓶、靖貓160g罐貳罐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31766號
  被   告 王聖嘉 男 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聖嘉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 第727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8000元,緩刑2年確定。仍不 知警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



以下犯行:
㈠於民國110年4月10日16時5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 「老地方」寵物用品店內,趁店員陳芷瑄不注意之際,徒手 竊取貨架上價值155元之喵喵日記起司170g罐頭1罐,得手後 將罐頭藏放於短褲口袋包內,僅結帳其他商品即離開。 ㈡於110年5月15日17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老地方 」寵物用品店內,趁店員陳芷瑄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 上價值55元之木天蓼細粉噴霧瓶1只,得手後將噴瓶藏放於 短褲口袋包內,僅結帳其他商品即離開。
㈢於110年5月22日17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老地方 」寵物用品店內,趁店員陳芷瑄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 上價值155元之貓薄荷細粉噴瓶1只、價值55元之木天蓼細粒 胖胖瓶1只,得手後將之藏放於短褲口袋包內,僅結帳其他 商品即離開。
㈣於110年6月10日11時1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老 地方」寵物用品店內,趁店員陳芷瑄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 貨架上價值155元木天蓼果實粉1瓶,得手後藏放在隨身包包 內;接續於同日11時17分許,徒手竊取貨架上價值34元之靖 貓罐160g2罐,得手後將罐頭藏放於長褲口袋包內,僅結帳 其他商品即離開。
陳芷瑄發現遭竊,乃依店內監視器攝錄影像及結帳會員資 料報警處理,經警方循線通知王聖嘉到場說明而查悉上情。二、案經老地方國際有限公司委由陳芷瑄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王聖嘉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取走相關商品,惟 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伊因長期服用安眠藥造成無 意識地拿取物品未結帳云云。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 人陳芷瑄於警詢時證述綦詳,且現場監視器所攝錄影像顯示 ,被告將竊得之商品藏放入口袋與隨身包包之際,其神態自 若,且尚能結帳其他商品,故其上開辯詞純屬卸責,委無足 採。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書、證人陳芷瑄警詢證述筆錄、現場 監視器攝錄影像截圖、遭竊商品照片、會員查詢資料等在卷 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開 所涉4次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被告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者,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 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檢 察 官 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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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老地方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