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簡附民字,110年度,30號
TCDM,110,智簡附民,30,2022010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智簡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代 表 人 於保羅
訴訟代理人
暨送達代收人 謝尚修律師
被 告 化開鳳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110年度中智簡字第83號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按在簡易程序,刑事簡易 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 依附,無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 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 類提案第35號研討意見可資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 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化開鳳違反商標法之刑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於民國11 0年12月24日以110年度中智簡字第8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在案,有 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而原告係於 1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起訴狀暨其上之本院收狀戳印文在卷可參,足認原 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所犯違反商標法之刑事訴 訟,業經本院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且尚未經上訴而無程 序可資依附。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起訴,於法尚有未合,



應予駁回。惟原告仍得另行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或於本件刑 事案件經上訴繫屬於第二審後,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 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家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