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智易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艾緹娜國際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邱泰順
被 告 百富寶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兼 代表 人 林昱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5134號、偵字第5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認仍有事證尚待調查,爰命再開 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25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刑 事第五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捷菡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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