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10年度,18號
TCDM,110,智易,18,202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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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智易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艾緹娜國際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邱泰順


被 告 百富寶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兼 代表 人 林昱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5134號、偵字第5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認仍有事證尚待調查,爰命再開 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25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刑 事第五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捷菡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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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緹娜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緹娜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富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