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945號
TCDM,110,易,945,202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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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9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孟宏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73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孟宏被訴侵占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原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 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且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裁定再開辯論, 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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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