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泳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0年度聲沒字第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泳華分別為下列犯行:㈠、基於 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9年5月28日9時許 ,在臺中市北屯區北平路某處工地內,以將海洛因摻水置入 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9年5月27日23時許, 在臺中市清水區中正街之某電子遊藝場內,以將甲基安非他 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5月28日16時30分許,被告搭乘車 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區○○街00號前時,因 形跡可疑為警攔查,經其自行取出藏放在身之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1包(驗餘數量淨重0.0650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包(驗餘數量淨重0.1521公克)及注射針筒1支供警方查 扣,另為警實施附帶搜索,在其隨身提袋內扣得玻璃球吸食 器1個,並經徵得其同意,於同日17時15分許採集尿液送驗 ,結果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 而查獲。㈡、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 09年9月8日0時許,在南投縣埔里鎮之友人住處內,以將甲 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案遭通緝,為警於109年9月8日 1時50分許,在臺中市霧峰區中投西路2段與五福路交岔路口 附近緝獲,並在其所使用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扣 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數量淨重0.1950公克) 、白色結晶體2 包、玻璃球吸食器1組及電子磅秤1個等物, 另經徵得其同意,於同日4時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 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被告因上揭犯罪事 實㈠所述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474號 裁定,令入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 ,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6
7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因所受強制戒治已滿6 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認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必要, 於110年11月19日釋放;又上揭犯罪事實㈡被告所犯施用毒品 之時點,均係在前揭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前 ,核與該案適用同一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程序,應為該觀 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程序效力所及,並均由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201號、第202號等案為不 起訴處分在案。其上開犯罪事實㈠為警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1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詳該署109年度毒保 字第256號、109年度安保字第713號扣押物品清單)、上開犯 罪事實㈡為警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詳該署10 9年度安保字第153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均係屬違禁物, 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6月9日草療鑑字第1090600 102號鑑驗書及109年9月22日草療鑑字第1090900192號鑑驗 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張泳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遭查獲,為警分別於109年5 月28日、同年9月8日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被告為警查獲後 ,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 第47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之傾向,復經 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675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110年11 月19日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停止戒治,並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署110年度戒毒偵 字第201、202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考(見110戒毒偵201卷第57至59頁,本院單禁沒卷 )。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粉末1包(見109核交2111卷第33 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保字第256號扣押物品清 單所示),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係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0650公克),有該院109年6月 9日草療鑑字第1090600102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109核 交2111卷第13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 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盛裝上述扣案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之外包裝袋1只,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包裝袋內仍有極
微量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留而無法析離,故該等外包裝袋 亦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應與所盛裝之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併予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鑑驗所耗損之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透明結晶1包(見109核交2111卷第23 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安保字第713號扣押物品清 單所示),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係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1521公克),有該院10 9年6月9日草療鑑字第1090600102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 109核交2111卷第13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 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盛裝上述扣案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只,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包 裝袋內仍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無法析 離,故該等外包裝袋亦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 燬之;至於送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 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白色結晶1包(見109毒偵3128卷第15 5-1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安保字第1537號扣押物 品清單所示),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 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1950公克),有該 院109年9月22日草療鑑字第1090900192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 稽(見109毒偵3128卷第163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盛裝上述扣案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只,因無論依何種方 式,包裝袋內仍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 無法析離,故該外包裝袋亦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 收銷燬之;至於送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 驗餘淨重0.0650公克,見109核交2111號卷第13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所載。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驗餘淨重0.1521公克,見109核交2111號卷第13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所載。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驗餘淨重0.1950公克,見109毒偵3128號卷第163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