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藝夫
指定辯護人 許煜婕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
8296號、第30782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曾琬
茹於辯論終結後調解成立,雙方約定給付全數賠償金額完畢之時
間為民國111年4月15日前,告訴人並表示於被告依調解程序筆錄
內容給付完畢後,同意具狀撤回本案告訴乃論罪部分之刑事告訴
,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訊問筆錄在卷可憑。為使被告能於約定
之期限內履行上開調解成立之條件,兼顧被告及告訴人於訴訟程
序上之利益,應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