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易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獻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79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獻恩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獻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民國於 109 年8 月18日2 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麥當 勞逢甲店2 樓休息區,徒手竊取告訴人陳氏梅仙所有、置放 在該休息區背包內之皮夾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8200元, 得手後離去。嗣告訴人發覺皮夾內現金失竊,報警處理,經 警調閱監視器,始悉上情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 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 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 利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 有利之證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 ,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 判之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 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 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 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且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 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 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 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 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 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 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 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此部分兇器竊盜犯行,無非係以告訴人 陳氏梅仙於警詢時之證述及109年8月18日之監視器畫面照片 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 :伊沒有為該竊盜行為等語。經查:
㈠、證人即告訴人陳氏梅仙雖於警詢中指證其於109年8月18日凌 晨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麥當勞逢甲店2 樓休息 區,遭不詳人士竊取其背包內之現金8200元(見偵查卷第59 、61頁),然依其指述情節,為其於當日上午5時5分許該店2 樓休息區休息完畢後,發現其所有之現金遭竊之事實,然並 未曾見聞行竊者為何人,自難憑其所為之證述內容遽認被告 即係竊取該現金之行為人。
㈡、又經本院當庭勘驗前揭商店2樓於109年8月18日凌晨之監視器 畫面,檔案畫面右下角顯示時間4時8分41秒至4時9分22秒許 ,期間一名身穿黑色上衣、黑色短褲之男子(下稱甲男)步 行至畫面左方告訴人所在座位之後方,畫面時間4時8分47秒 許甲男身體前傾朝向告訴人座位,畫面時間4時8分52秒許甲 男右腳踮腳尖,上半身彎身朝向告訴人人座位,畫面時間4 時8分54秒許甲男將身體回正,畫面時間4時9分1秒許甲男左 手抬起伸向告訴人座位處,隨後甲男走向位於畫面左上方之 座位,畫面時間4時9分6秒許甲男左手伸向左側口袋,接著 返回自己座位;又依監視器檔名ELAR2226、MOXP1735之檔案 有拍得甲男甚為清晰之背面及正面影像,有本院111年1月11 日勘驗筆錄及監視器畫面擷圖附卷可參(見偵查卷第111至1 17頁、本院卷第176、177、185頁),依前揭監視器畫面所 拍得之該名行竊之甲男樣貌,與於109年8月6日,在臺中市○ ○區○○路0○0號2樓「愛德華娛網」內,監視器畫面所拍得被 告之身型相較,被告之身型較瘦,且略有駝背,然該名行竊 告訴人現金之甲男身材較為直挺壯碩,未有駝背之情形,有 「愛德華娛網」之監視器畫面擷圖附卷足憑(見偵查卷第87 至97頁),又甲男與被告雖均為頭頂髮量較少之人,然依上 揭監視器畫面影像以觀,被告頭部側面的髮量明顯較甲男多 ,且甲男與被告的長相並不相同,被告與甲男顯非為同一人 ,是被告前開所辯,其未為本件竊盜犯行,尚堪採信。四、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此部分竊盜犯行所舉之 證據,仍存有合理懷疑,實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 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揆諸前揭條文及判例意 旨,礙難僅憑推測或擬制之方法,即率為被告有罪之論斷, 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此 部分犯行,被告之犯罪既屬不能證明,揆諸前揭說明,基於 罪疑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及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
之諭知,以昭審慎。
五、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被告於109年8月6日,在「愛德 華娛網」內行竊犯行部分,業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已 以110年度原簡字第26號判刑確定,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宜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麗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