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侵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啓昭
選任辯護人 高進棖律師
高運晅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
38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其餘被訴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公訴不受 理。
犯罪事實
一、丙○○係臺中市某婦產科診所(診所名稱、地址均詳卷)之負 責人及醫師,甲 (為成年人,姓名年籍詳卷)則係該診所 之護理師(嗣已離職)。詎丙○○竟利用甲 在該診所任職期 間與其共事獨處之機會,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09年2月12日上午9時9分許,與甲 至臺中市○○區○○○ 路000號「若山牧水」社區內訪視長照病人,於搭乘社區電 梯時,詢問甲 :「妳到底幾公斤啊?沒有40公斤的樣子」 等語後,即基於強制之犯意,走到甲 身後,以強暴之方式 ,用雙手環抱甲 之腰部,將甲 抱起,使甲 雙腳膝蓋彎曲 離地,再將甲 放下,妨害甲 自由行動之權利(丙○○此部分 被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罪嫌,業據甲 撤回告訴,不另為不 受理之諭知,詳如後述)。
㈡於109年2月24日上午8時許,駕車搭載甲 前往訪視居家病人 ,在車上不時向乘坐於副駕駛座之甲 談論女性性器官,提 示其所使用行動電話內女性性器官之照片給甲 觀看,並詢 問甲 穿著性感內衣內褲之話題,其欲觀看甲 之內褲,即基 於強制之犯意,以強暴方式,伸手將甲 之制服裙子掀起, 妨害甲 保有身體隱私之權利。
二、案經甲 告訴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丙○○固坦承:①於109年2月12日部分,有以雙手環 抱告訴人甲 之腰部後將甲 抱起,讓她雙腳離地。②於109年
2月24日部分,有跟甲 談論到女性性器官,提示女性性器的 照片給甲 看,也有詢問她穿性感內衣褲的話題等事實。惟 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①我沒有主觀犯意。②於109 年2月12日部分,我有事先詢問甲 ,經其同意,才將甲 抱 起,且我的腹部沒有跟甲 的腰部以下緊貼觸碰;我問甲 體 重多重,她就說52,我就說哪有,並問她今天這麼冷怎麼穿 這麼少,甲 應該記得,那天的溫度14度左右,是因為甲 在 按電梯,我才看到她那麼瘦,並問她:「妳那麼瘦,穿這樣 不冷」,員工是老闆的資產,我也不會去傷害她,所以過程 中我都是在維護員工。③於109年2月24日部分,甲 來上班的 時候,有請我幫她裝設避孕器,問我哪一種方法是最好的方 法,我說裝設避孕器或戴保險套,甲 有來我的診所看過, 我知道她有陰道出血,所以我就要知道她是什麼原因引起的 ,我只是問甲 她穿什麼材質的內衣內褲而已,我沒有伸手 將甲 的制服裙子掀起來觀看她內褲云云。經查: ㈠被告係臺中市某婦產科診所之負責人及醫師,甲 則係該診所 之護理師。被告於109年2月12日上午9時9分許,與甲 至臺 中市○○區○○0路000號「若山牧水」社區內訪視長照病人,在 搭乘社區電梯時,詢問甲 :「妳到底幾公斤阿?沒有40公 斤的樣子」等語後,隨即走到甲 身後,以雙手環抱甲 之腰 部,將甲 抱起,讓甲 雙腳離地,再將甲 放下。又被告於1 09年2月24日上午8時許,駕車搭載甲 前往訪視居家病人時 ,有向甲 談論女性性器官,提示女性性器官之照片給甲 觀 看,並詢問甲 穿著性感內衣內褲之話題等事實,業據被告 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供述明確,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甲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之情節大抵相符,並有監視器 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偵查不公開卷第19至21頁)可佐,是此 等事實,首堪認定。
㈡證人即告訴人甲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①到「若山牧水」 社區的電梯裡面,被告在環抱我之前,有詢問我體重的話, 後來我還沒有來得及反應,就已經被抱起來,被告有接觸到 我的腰跟臀部,被告把我抱起來之前,沒有經過我的同意, 他把我放下之後,電梯門就開了,我們就走出去,當下我不 敢跟他說我的感受,因為當初我剛到職沒有很久,所以沒有 跟他說我自己內心非常不舒服的感受,當時我嚇傻了,所以 我愣住,沒有其他動作,我覺得這有影響到我的自由或是妨 礙到我的權利,沒有任何人可以碰觸另外一個人。②在2月24 日8時,我跟被告去居家醫療,被告在車上要掀我的裙子的 時候,我手就撥掉,撥掉之後,他就說:「我看一下嘛」之 類的,他確實是有把我的裙子撩起來,我提供的錄音檔,在
錄音對話中被告說:「我看一下」,後來我說:「你幹嘛、 你幹嘛」這個時間點,就是被告要把我的裙子掀起來,被告 掀我的裙子起來這個動作當然有妨礙我的權利,因為當初我 已經把他的手撥掉了,他還堅持說:「我看一下嘛」,我根 本沒有同意,我當時我人在車內,我要怎麼反抗,開車的人 也是他,而且我是女生等語(本院卷第255至273頁)。 ㈢經本院勘驗監視錄影檔案及錄音檔案後,勘驗結果略以(含 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見本院卷第179至188頁、191至194頁 ):
⒈監視錄影檔案-MOV_2351.MP4(即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 09:08:59秒至09:09:36秒許: 檔案一開始監視器畫面為電梯內影像,於09:09:23秒許, 電梯門打開,1名穿著白色醫師袍男子(即被告)、1名穿著 粉紅色護理師服飾、拉著行李箱女子(即甲 )先後進入電 梯,被告站在電梯左側,甲 站在電梯右側,被告先按電梯 關門鍵,甲 見狀上前按樓層鍵後回到電梯右側,並低頭檢 閱手上A4文件。
09:09:36秒至09:10:09秒許: 被告上前站到低頭檢閱手上文件之甲 身後,突然以雙手環 抱甲 腰間,且身體緊貼甲 背後(含腰、臀部位),並彎腰 向後方式將甲 抱起,使甲 雙腳膝蓋彎曲離地,隨即被告回 到電梯左側,甲 站在原處,繼續低頭檢閱手上文件,於09 :09:56秒許,被告有轉身與甲 對話之舉動,隨即電梯開 門,被告、甲 陸續離開電梯,朝大樓左側離去。 ⒉錄音檔案-我的錄音4.WAV(即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 被告:妳會、妳會...妳會買漂亮、那個很迷人的內衣穿嗎 ?
甲○ :內衣?
被告:我看妳、我看妳那個內衣、內褲啊、就是那個胸罩、 內褲啊?
甲○ :很迷人的?
被告:對啊!會嗎?
甲○ :就。
被告:蛤?
甲○ :就、就一般耶。
被告:我、我看一下,我看一下就好了?
甲○ :就一般耶。
被告:我看一下嘿?
甲○ :ㄟㄟㄟㄟㄟ你幹麼、你幹麼?
被告:我看咩。
甲○ :看什麼?看什麼?
被告:看妳穿的內褲啦。
甲○ :沒有啦就一般的啦。
被告:就一般的內褲喔。
甲○ :就是....。
被告:啊妳平常會穿嗎?
甲○ :什麼意思?
被告:穿那個很迷人的,很性感的內衣、內褲? 甲○ :很性感的內衣內褲?
被告:嗯。
甲○ :不會。
被告:不會喔?
甲○ :對,不會。
被告:妳也不會去買?
甲○ :我會穿舒服的,我不會特別穿性感的,我覺得舒適度 比較重要。
被告:喔那當然很重要啊,但是偶爾男朋友要來了,要穿性 感的啊?
甲○ :喔喔喔,那個就如果他有來再說。
被告:啊妳、啊妳沒有、啊妳、啊妳沒有,妳沒有,妳怎麼 穿?
甲○ :什麼?
被告:妳沒有,妳怎麼穿?
甲○ :我沒有什麼?
被告:沒有性感的內衣內褲,妳穿什麼穿。
甲○ :喔我有,只只是,我不會每天穿啦。
被告:那當然不是每天穿啦,但是就是至少要有啊。 甲○ :有啊。
被告:那我問妳,妳有妳有丁字褲嗎?有嗎?
甲○ :ㄜ,沒有。
被告:沒有?
被告:掀開看妳的內褲,妳也、妳也妳也會不好意思喔。 甲○ :什麼意思?
被告:我剛剛不是這樣,要掀開看妳的內褲。 甲○ :ㄟㄟㄟㄟ當然會不好意思啊。這。
被告:喔拜託,婦產科待那麼久了,我什麼全部都看了。 甲○ :ㄟ。
被告:我剛剛為什麼問妳、問妳內衣的問題?
甲○ :嗯。
被告:就是說我想說、我還想說妳大概會捨不得花錢買,我
要買送給妳,我幫妳出錢。
甲○ :不用啦。
㈣經勾稽前開甲 證述及勘驗監視錄影檔案、錄音檔案、監視器 畫面擷取照片之內容,可證:
⒈就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被告與甲 走入電梯後,被告確有走 至甲 身後,突然以雙手環抱甲 腰間,身體緊貼甲 背後( 含腰、臀部位),以彎腰向後方式將甲 抱起,使甲 雙腳膝 蓋彎曲離地。而被告雖辯稱有事先詢問甲 ,經其同意才將 甲 抱起云云,惟其於本院審理時卻又供稱:甲 沒有明確回 答我可以抱她,但甲 轉側面的行為就是允許我可以抱她, 她的行動就是允許我可以抱她云云(本院卷第277頁),顯 見被告前後所述已有重大矛盾,難以遽採。又依監視器畫面 擷取照片(本院卷第192至193頁),被告抱起甲 前,甲 均 在低頭專心檢閱手上文件,此實與甲 有事前同意或側身暗 示被告得以將其抱起之舉動不符,故被告前揭所辯,實難採 信。
⒉就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依斯時被告所稱:「我看一下,我看 一下就好了。我看一下嘿。我看咩。看妳穿的內褲啦。掀開 看妳的內褲,妳也妳也會不好意思喔。要掀開看妳的內褲」 等語,及甲 所稱:「就一般耶。ㄟㄟㄟㄟㄟ你幹麼、你幹麼。看 什麼?看什麼?」等語之前後對話語意觀之,可徵被告確有 伸手將甲 之制服裙子掀起欲觀看其內褲,而此復與被告偵 查中所自承:「我那時候有掀」等語相符(他卷第64頁)。 至被告雖辯稱係因甲 有相關婦科疾病或要裝避孕器云云, 然果被告確有此等正當原因,豈會在與甲 對話時,不時口 稱:「我看妳那個內衣、內褲啊。就是那個胸罩。妳平常會 穿嗎。穿那個很迷人的,很性感的內衣、內褲。那當然不是 每天穿啦,但是就是至少要有啊。妳有妳有丁字褲嗎。我還 想說妳大概會捨不得花錢買,我要買送給妳」等與醫師為病 患診療婦科疾病或裝避孕器無關之內容,足見被告此部分所 辯,係屬卸責之詞。
㈤至被告雖辯稱其並無主觀犯意云云。然被告於行為時為年滿 63歲之成年人,為該診所之負責人及醫師,社會及工作經驗 豐富,當知其擅將甲 抱起,及伸手掀起甲 制服裙子,行為 均會妨害甲 之權利卻仍為之,是被告主觀上具有強制之犯 意甚明。
㈥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就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被告抱起甲 時間非常短,難認被告有不法意圖或舉動等語(本院卷第2 80、293頁)。惟按行為人倘係以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 害他人行使權利之目的,對於被害人為瞬間之拘束,仍成立
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558號、1 05年度台上字第116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上開時、 地,走至甲 身後,強行抱起甲 之行為,使甲 雙腳膝蓋彎 曲離地,已明顯妨害其自由行動之權利,縱其所為強制行為 之時間較短,然參諸上開說明,既已對甲 為瞬間之拘束, 無論時間久暫,均已該當強制罪之構成要件,實堪認定。 ㈦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就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甲 過程中 並未反抗、閃躲,事後亦無任何肢體、言語之反對、異議舉 動,應無強制情事等語(本院卷第290至291頁)。惟按被告 行為時,其係該診所之負責人及醫師,而甲 僅係該診所之 護理師,尚須陪同被告至社區訪視長照病人,而甲 於受被 告不法強制犯行之當下及之後,除承受一般被害人常有之痛 苦外,另須承受更多心理上、職場上之顧慮、衝突及錯亂, 多會顧及加害人身分、顏面及其他利害關係,當下不敢亦不 會立即舉發張揚,甚至長久隱忍不發,此為審判實務中所常 見;況且,稽之甲 於案發後之109年2月19日與友人廖○○之L INE通訊紀錄畫面翻拍照片(偵查不公開卷第77頁),甲 於對 話時有談及:「而且我有跟妳說他禮拜一做什麼事吧嗎。已 錄下。應該錄個兩個禮拜就夠了吧。好喔,欸如果之後好死 不死只有我們單獨上班。」等語,可見甲 該段時間懼於單 獨與被告上班,且有隱忍不發持續蒐證,是本件甲 未於案 發當下立即反抗或閃躲,事後始提起告訴乙節,尚與常情無 違,辯護人此部分之辯解,委無足採。
㈧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就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一般人絕對 知道電梯內有攝影設備,若被告有不好的想法,應該不會在 電梯內所做所為等語(本院卷第290至291頁)。惟行為人為 不法犯行時是否知悉該處設有監視器,此為其內心想法,難 為外界所知,而經本院勘驗該處監視錄影檔案,核與甲 前 揭指證情節相符,綜衡上開事證後,已堪認定被告係以強制 手段,擅將甲 抱起,既如上述,則辯護人此部分所指,尚 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㈨對被告有利事證不採之理由:
該診所人員雖有出具聲明書,認甲 並未申訴遭性騷擾、沒 有任何問題需要協助、並未察覺有何需要離職跡象、並無抱 怨其他問題、與被告互動並無異狀(偵查不公開卷第57至64 頁)。惟被告為上開犯行時,均係利用與甲 共事獨處之機 會,此等診所人員並未在場親自見聞,且在職場遭受性騷擾 (業經甲 撤回告訴,詳如後述)或不法犯行之被害人,因 此屬較為私密性之犯罪,且被告亦自承有與甲 談及女性性 器官等節,則甲 因顧及隱私名節及社會觀感,當下欲隱忍
此事而未告知同事,亦合於常情,故此等聲明書均難為有利 於被告之認定。
㈩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04條第1項稱「強暴」者,乃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 之謂,惟不以直接施諸於他人為必要,即間接施之於物體而 影響於他人者,亦屬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122號判 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304條之強暴脅迫,祗以所用之強 脅手段足以妨害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 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最高法院 85年度台非字第7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行為是否屬於本 罪之強暴,判斷之關鍵在於施暴有無發生強制作用,使被害 人感到心理上或生理上之強制,亦即行為若能具有強制成效 者,自可認定為本罪之強暴。查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 ,係強行以雙手環抱甲 之腰部後將其抱起,使甲 雙腳膝蓋 彎曲離地,而於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則係強行伸手將甲 之 制服裙子掀起欲觀看其內褲,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此均已 對甲 發生強制作用,使其感到心理上或生理上之強制,足 見被告於上開時、地,對甲 施以環抱、掀裙,均屬強制罪 之強暴行為,並已妨害其權利之行使,至為灼然。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㈢公訴意旨雖認就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被告涉犯刑法第228條 第2項對於因業務關係受自己監督之人利用權勢而為猥褻行 為罪嫌云云。然查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保護之法益為「 性行為自主決定權」,此所謂「性」,指「生殖或情慾」而 言,所謂「性行為」則指「透過對人身體之親密接觸,達到 生殖或興奮、刺激或滿足情慾目的之行為」,並以身體親密 接觸之程度區分為「性交行為」及「猥褻行為」,刑法第22 8條列於妨害性自主罪章,即在保護被害人不受他人利用權 勢或機會侵犯,故此條之處罰,必行為人為達到生殖或興奮 、刺激、滿足情慾之目的,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 、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 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猥褻之行為,始足 當之。而本件被告係以強暴方法,伸手將甲 之制服裙子掀 起,欲觀看其內褲,參酌甲 前開所證,被告伸手掀裙時, 即遭甲 撥掉,可見被告斯時並未直接觸及甲 之身體,或有 更進一步之身體親密接觸,應與猥褻行為之要件有間,自難 繩以刑法第228條第2項之罪,惟因基礎社會事實同一,且業 經本院告知被告上開法條(本院卷第279頁),已保障其防
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㈣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診所負責人及醫師 ,未思以正當途徑處事,以前開手段對身為診所護理師之甲 為強制犯行,妨害甲 之自由,所為實應非難;復考量被告 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非佳,惟有與甲 調解成立,有本院調 解程序筆錄可佐(本院卷第131至134頁);另兼衡被告自陳 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本院卷第279頁)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暨審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 關聯性、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等情狀,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㈥至公訴意旨認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另有違反性騷擾防 治法第25條第1項之趁人不及抗拒而觸摸臂部罪嫌。惟被告 被訴此部分罪嫌,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甲 業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有上開調解程序筆錄 、刑事陳報狀(甲 撤回告訴;見本院卷第159頁)可稽,此部 分本應為不受理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此與前開論罪科刑 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 之諭知。
三、公訴不受理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109年2月21日14時30分許,駕駛汽車 (車種、車牌號碼不詳)搭載甲 前往訪視居家病人時,在 聊天過程中,意圖性騷擾,趁甲 不及防備,以右手摸、捏 甲 之左大腿,對甲 性騷擾得逞。因認被告涉嫌違反性騷擾 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趁人不及抗拒而觸摸大腿之身體隱私 處罪嫌等語。
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㈢經查,甲 對被告提起此部分性騷擾之告訴,檢察官認被告涉 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嫌,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甲 業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 ,有前開調解成立筆錄、刑事陳報狀(甲 撤回告訴;見本院 卷第159頁)可佐,是就被告此部分罪嫌,爰依上開規定,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 丙○○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 丙○○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