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0年度,71號
TCDM,110,交附民,71,202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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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71號
原 告 MUHAMMAD BISRI MUSTOFA中文譯名:比西)

被 告 鍾尚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1179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劉依伶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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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