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00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 務 人 張瑗峮(原名:張云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零玖佰伍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稱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後於民
國95年11月13日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張瑗峮(原姓名:張云慈)於民國93年6月23日
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200萬元及300萬元,合計
500萬元整,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債務人於
民國96年12月14日起,即未能依約繳納,其中借款
200萬元之部分,尚欠1,958,856元,借款300萬元之
部分,尚欠502,100元,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今債務人尚欠之
金額計2,460,956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為償還自應
負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3.51% │
│ │0000000元 │1月17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4.08% │
│ │502100元 │1月17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0000000元 │2月1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098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02100元 │月1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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