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006號
CTDV,106,司促,9006,2017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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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00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 務 人 張瑗峮(原名:張云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零玖佰伍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稱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後於民
     國95年11月13日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張瑗峮(原姓名:張云慈)於民國93年6月23日
     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200萬元及300萬元,合計
     500萬元整,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債務人於
     民國96年12月14日起,即未能依約繳納,其中借款
     200萬元之部分,尚欠1,958,856元,借款300萬元之
     部分,尚欠502,100元,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今債務人尚欠之
     金額計2,460,956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為償還自應
     負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3.51%   │
│  │0000000元 │1月17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4.08%   │
│  │502100元 │1月17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0000000元 │2月1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098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02100元 │月1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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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