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0年度,1542號
TCDM,110,交易,1542,202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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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15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文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
68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鍾文政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凌晨0時20 分前某時,駕駛牌照號碼OX-0423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 南區工學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臺中市○區○○路00號前 時,本應注意汽車臨時停車時,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 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而依當時之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在該劃設紅線之路段處違規臨時 停車,嗣鍾文政於同日凌晨0時20分許,返回上開小客車, 亦應注意開啟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 ,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後方 狀況,貿然開啟左前座車門進入車內,適有告訴人陳錦盆騎 乘牌照號碼179-MLN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工學路由西往東方 向行駛至該處,見狀閃避不及,雙方車輛因而發生碰撞,致 陳錦盆人車倒地,受有創傷性血胸、右側肋骨多發性閉鎖性 骨折、右側恥骨其他特定閉鎖性骨折、多處損傷等傷害,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鍾文政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錦盆與被告業已調解成 立,並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本院調解 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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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