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10年度,2456號
TCDM,110,中交簡,2456,202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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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交簡字第24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ILA WEERAWON(中文名:威拉灣)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379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SILA WEERAWON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SILA WEERAWON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之罪。爰審酌被 告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可參;然無視政府再三宣導不得酒後駕車之禁令,於酒 後體內血液中酒精濃度已達百分之0.32之狀況仍駕車上路, 因此自撞路邊燈桿,顯然欠缺守法觀念及自制力;惟考量其 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 狀況勉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被告 固為泰國籍,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其係經核准來 臺工作之外國人,現仍於合法之居留期間,有外僑居留資料 查詢在卷可考(見偵卷第23頁),本院審酌被告先前並無其 他刑事案件經論罪科刑之紀錄,素行尚稱良好,犯後坦承犯 行,且所犯非重罪及本案之犯罪情節,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 全之虞,認無依刑法第95條規定宣告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併此說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 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盛股 110年度偵字第37904號
  被   告 SILA WEERAWON(中文名:威拉灣,泰國籍)            男 38歲(民國72【西元1983】                 年2月2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 臺中市○○區○○○○街00○00號
            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護照號碼:MM0000000號 居留證號碼:BC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SILA WEERAWON於民國110年8月31日8、9時許,在臺中市○○ 區○○○○街00號處飲用啤酒,竟不顧飲酒後,其注意力及操控 力可能因酒精作用之影響而降低,而仍於同日10時許,騎乘 電動自行車上路。嗣於同日11時許,其途經臺中市○○區○○○○ 街00號前時,不勝酒力而擦撞路邊燈桿發生車禍,為警據房 士雲報案至現場處理,而SILA WEERAWON因傷送醫,經抽血 檢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結果為百分之0.32而查獲。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SILA WEERAWON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警詢及偵查中 均坦承不諱,並有證人房士雲於警詢中證述屬實,且被告經 以抽血檢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結果為百分之0.32,有長安 醫院生化檢驗檢驗報告1份附卷可稽。此外,復有員警職務 報告書、110報案紀錄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補充資料 表及現場相片等附卷可稽。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 予採信。是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血液中酒精 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黃政揚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鄭尚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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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