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4號
PHDV,111,司促,94,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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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洪有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
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
明。(一) 緣相對人洪有智於民國92年1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
額度新臺幣50000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
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
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
,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
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
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
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
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
(二) 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0966元整,及自
民國96年0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
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
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約定條款,申請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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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