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5號
原 告 吳宗豪
被 告 林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60萬7,313元(計算式:230.05㎡×1,400元/㎡×1/2
+264.17㎡×3,400元/㎡+54萬8,100元=160萬7,313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939元。
二、陳報最新之澎湖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同段
000建號建物記載權利人完整姓名之不動產異動索引。
三、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