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鄭凱文即陳淑枝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分割遺產,繼承母親即被繼承人陳 淑枝(民國110年6月4日歿)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發覺遺失 ,茲已向該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4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上開 公示催告裁定聲請刊登本院網站,現申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 5 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 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110年8月23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 24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 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上開裁定於110年8月30日 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10年9月6日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經本院於110年9月7日公告在案,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 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已於110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 所示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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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同110年度司催字第2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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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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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 NX 1662341 7│股票│1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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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9 NX 1711438 6│股票│1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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