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7號
CTDV,111,補,47,202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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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林聖淵 
      林雅慧 

      林雅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麗琪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9,054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2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5,7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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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