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莊家彰
莊家銘
莊永南
莊趙金貴
陳𦆀慧
被 告 莊孟宗
蔡義清
蔡榮富
蔡瑞源
蔡進興
蔡進得
蔡進山
蔡榮章
蔡榮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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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等2筆土地准予分割,是以原告就上開2筆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各
該地號土地面積,再乘以各該地號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結果(各該
地號土地計算明細如附表所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0,302,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72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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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地號 │土地面積│110年公告 │謄本登記原告│原告可得受之利益│
│ │ │(㎡) │現值 │之權利範圍 │(新臺幣) │
│ │ │ │(元/㎡) │(原告5人合 │ │
│ │ │ │ │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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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市路竹區竹園段 │2,431.80│2,400 │11/18 │3,566,640元 │
│ │907地號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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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雄市路竹區竹園段 │1,224.69│9,000 │11/18 │6,735,795元 │
│ │913地號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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