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號
CTDV,111,補,1,20220117,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莊家彰 

      莊家銘 
      莊永南 
      莊趙金貴
      陳𦆀慧 
被   告 莊孟宗 
      蔡義清 
      蔡榮富 
      蔡瑞源 
      蔡進興 
      蔡進得 
      蔡進山 
      蔡榮章 
      蔡榮輝 
 3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等2筆土地准予分割,是以原告就上開2筆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各
該地號土地面積,再乘以各該地號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結果(各該
地號土地計算明細如附表所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0,302,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72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
┌──┬──────────┬────┬─────┬──────┬────────┐
│編號│地號        │土地面積│110年公告 │謄本登記原告│原告可得受之利益│
│  │          │(㎡) │現值   │之權利範圍 │(新臺幣)   │
│  │          │    │(元/㎡) │(原告5人合 │        │
│  │          │    │     │計)    │        │
├──┼──────────┼────┼─────┼──────┼────────┤
│1  │高雄市路竹區竹園段 │2,431.80│2,400   │11/18    │3,566,640元   │
│  │907地號土地     │    │     │      │        │
├──┼──────────┼────┼─────┼──────┼────────┤
│2  │高雄市路竹區竹園段 │1,224.69│9,000   │11/18    │6,735,795元   │
│  │913地號土地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